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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1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艳与山东昌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山东昌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齐利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和西国,山东宏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刘焕学,新泰鑫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士平,郭艳红,新泰市天成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和西昌,和法新,和法洪,和康,韩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艳被执行人山东昌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西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齐利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进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和西国被执行人山东宏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焕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焕学被执行人新泰鑫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人管士平被执行人郭艳红被执行人新泰市天成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和西昌被执行人和法新被执行人和法洪被执行人和康被执行人韩焕伟上列当事人间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审结。该案(2011)禹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齐利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8642.34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学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