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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与汪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汪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098号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长沟村村委会北260米。法定代表人蔡朝晖,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杰,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