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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民初181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樊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樊浩文,现10岁,由于被告不珍惜感情,对原告规劝反感,导致原告无奈放弃婚姻,已分居二年。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归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同意抚养孩子,要求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樊浩文于2007年3月29日出生。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现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无效,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樊浩文随被告樊某某共同生活,根据原告收入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樊浩文独立生活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樊浩文随被告樊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某自2016年7月起至樊浩文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给付方式:由原告李某某于每月15日径付被告樊某某。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75元,由被告樊某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