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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04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