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04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