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光娥与被告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娥,刘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6281号原告徐光娥,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永军,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徐光娥与被告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艾江月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光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光娥诉称,2015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整,承诺于2015年5月25日前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人民币13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均无理拒绝推诿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永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欠徐光娥现金壹万叁仟元整,下周一还清。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提供借款13000元。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佐证,经本院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可以证实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13000元的义务,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如约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属原告对于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永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光娥借款人民币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刘永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晓-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