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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荣与张海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张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黄荣,男,生于1973年11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海成,男,生于1943年1月14日,汉族,退休工人。黄荣申请执行张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海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荣借款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张海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荣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3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郑 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