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苗记存、青岛鼎日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记存,青岛鼎日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苗记存,男,汉族,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青岛鼎日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20号1202室。法定代表人李喜庆。申请执行人苗记存与被执行人青岛鼎日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419号民事判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财产查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房产、工商部门登记信息、车辆等进行统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