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添进与林康春、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添进,林康春,张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372号原告张添进,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康春,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秀英,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添进与被告林康春、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添进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林康春、张秀英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新陂路1号(莲东新区保障性住房C地块)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70000元,并已提供了案外人温元香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人民路28-1号5幢6层601室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添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林康春、张秀英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新陂路1号(莲东新区保障性住房C地块)房产(产权证号:龙房权字第××号)。二、查封案外人温元香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人民路28-1号5幢6层601室房产(产权证号:龙房权字第××号)。三、在查封期间内,被告林康春、张秀英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张添进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林康春、张秀英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