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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宜昌市云台香商贸有限公司与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远安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云台香商贸有限公司,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远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25行初22号原告宜昌市云台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华,该局法规股股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远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25号。法定代表人苏海涛,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崔丹,该县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云台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远安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宜昌市云台香商贸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云台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云台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王登伟审判员 郑小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