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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周翠花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翠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刑初448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翠花,无业。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9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翠花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6)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翠花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依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翠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被告人周翠花伙同他人从上海乘车到南通扒窃手机,共窃得手机五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3350元。2016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周翠花至本市崇川区中南城负一层贝儿多爸爸的泡芙工房前,窃得被害人顾于倩放在上衣口袋内的vivoX1St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2016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周翠花至本市崇川区圆融广场金鹰购物中心一楼UR店前,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苹果6s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400元。2016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周翠花伙同他人至本市崇川区圆融广场金鹰购物中心三楼天空之城电玩室店内,被告人周翠花窃得被害人汪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金立s7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2016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周翠花至本市崇川区八仙城步行街名创优品店内,窃得被害人魏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苹果6s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00元。5、2016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周翠花伙同他人至本市崇川区时尚街卡哇伊店内,窃得被害人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00元。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周翠花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上述被害人人民币13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翠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周翠花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周翠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屏照片,涉案赃物购物票据,婴孩出生医学证明,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翠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翠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翠花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翠花具有多次扒窃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翠花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翠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翠花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翠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由被告人周翠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怀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天相关法条: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