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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邱松婉、武志芬等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松婉,武志芬,邱德宝,陈婴戊,陈倜,黄玉琦,张菊英,贵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 �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邱松婉,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武志芬,女,194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号。委托代理人:邱松婉,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邱德宝,男,194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号。委托代理人:邱松婉,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婴戊,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室。再审申请人(��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倜,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玉琦,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菊英,女,1953年lO月1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号。委托代理人:黄玉琦,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号。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贵艳玲,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号。邱松婉、武志芬、邱德宝、陈婴戊、陈倜、黄玉琦、张菊英(以下简称邱松婉等人)因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受终字第1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邱松婉等人申请再审称:其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九、十一、十二项规定的受案范围。首先,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与房源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和平等选择利益。其次,原审认定的《关于新增静安区59街坊(一期)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产权调换房源的通知》并非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涉案新增房屋并非补偿方案中所指向的房屋,房屋来源不明,程序不合法,违反了征收决定的方案,侵犯了作为相同征收地块居民的平等选择权。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立案受理邱松婉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邱松婉等人一审起诉,请求确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关���新增静安区59街坊(一期)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产权调换房源的通知》违法。该通知内容为:静安区59街坊(一期)房屋征收工作启动已近一年。目前59街坊(一期)签约率为93.35%,未签约居民为32证。现阶段签约等工作需新增房源。经研究,决定新增配套产权调换房源奉贤南桥40套,新增普通产权调换房源嘉定临夏路23套、青浦高泾路8套及宝山沙浦路17套。新增房源一次性全部公示,所有新增房源信息将于即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公示15天,未签约居民须在15天届满后开始选房。该通知对邱松婉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原审法院对邱松婉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邱松婉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松婉、武志芬、邱德宝、陈婴戊、陈倜、黄玉琦、张菊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