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红生与刘三眉、王永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生,刘三眉,王永枝,怀仁县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刘红生。委托代理人张兆、刘博超,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三眉。被告王永枝。被告怀仁县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曹秀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负责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生与被告刘三眉、王永枝、怀仁县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三眉、王永枝、怀仁县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生撤回对被告刘三眉、王永枝、怀仁县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交纳180元,由原告刘红生负担审判员 樊全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