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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金昌先、池正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宇,金昌先,池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宇。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执行人金昌先。被执行人池正波。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金昌先、池正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德宇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昌先现羁押在延边州第一强制戒毒所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池正波银行存款,而申请人提供不了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王德宇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金昌先、池正波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