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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国勇、薛超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勇,薛超群,黄杏芳,黄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勇,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薛超群,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杏芳,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黄洋,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张国勇与被执行人薛超群、黄杏芳、黄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薛超群、黄杏芳、黄洋所有的价值1734450元(包括本金17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50元和执行费194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