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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阳泉市矿区经济法律事务所与阳煤集团二矿多种经营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矿区经济法律事务所,阳煤集团二矿多种经营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5民初329号申请人阳泉市矿区经济法律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崔海林,该法律事务所主任。被申请人阳煤集团二矿多种经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锦峰,山西至一律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阳泉市矿区经济法律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阳煤集团二矿多种经营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晋中市山外山落摩寺山泉水开发有限公司是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出资注册的有限公司。2013年12月9日,晋中市山外山落摩寺山泉水开发有限公司被寿阳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晋中市山外山落摩寺山泉水开发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后,至今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作为该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晋中市山外山落摩寺山泉水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泉市矿区经济法律事务所以被申请人为阳煤集团二矿多种经营总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晋中市山外山落摩寺山泉水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阳泉市矿区经济法律事务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晋贤人民陪审员  韩树卿人民陪审员  梁晓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