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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高景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高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被执行人高景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执字第00268号卷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