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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汾湖湾318国道南。法定代表人:陆向明,机构代码:66895177-0。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机构代码:71328003-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委托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本院委托后相应的执行权移交委托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沈国全审 判 员  殷 翔代理审判员  陆 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