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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新市区安宁渠镇祥利欣建材租赁中心诉新疆金雨贝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蜀都天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市区安宁渠镇祥利欣建材租赁中心,新疆金雨贝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蜀都天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16号原告:新市区安宁渠镇祥利欣建材租赁中心,。经营者:殷婧炜,女,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炎钢,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金雨贝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XX。被告:乌鲁木齐蜀都天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新文。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市区安宁渠镇祥利欣建材租赁中心诉被告新疆金雨贝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蜀都天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新市区安宁渠镇祥利欣建材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安宁渠镇祥利欣建材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市区安宁渠镇祥利欣建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1.40元(原告新市区安宁渠镇祥利欣建材租赁中心已预交),因原告新市区安宁渠镇祥利欣建材租赁中心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新市区安宁渠镇祥利欣建材租赁中心3991.4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新市区安宁渠镇祥利欣建材租赁中心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新市区安宁渠镇祥利欣建材租赁中心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昊人民陪审员  付向阳人民陪审员  穆照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