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6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孟××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62699号原告孟××。委托代理人赵继扬,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原告孟××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继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年××月在滨海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因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与被告相识,成为朋友,双方各自离异后开始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认为被告未对原告的父母尽赡养义务,未对原告的女儿尽抚养义务,经常与被告争吵,沟通未果。后原告因工作关系于2016年4月到黑龙江省大庆市工作、生活,原、被告开始两地分居。现原告对于被告作出改正自身缺点的承诺认为不可信,拒绝修复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而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书面答辩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良好,应当好好珍惜。原告当庭列举的与被告之间的矛盾均由生活琐事所致,虽影响感情,但只要双方努力加强沟通,相互忍让、体谅,还是可以维系、经营好婚姻生活、和好如初的。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现虽处于分居状态,但分居的主要原因为原告的工作需要,且双方分居仅有两个月时间,原告现在提出离婚,为时尚早,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与被告刘××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涛附:法律释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