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4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阜平县台峪乡平房村村民委员会与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周紫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台峪乡平房村村民委员会,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周紫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293号原告:阜平县台峪乡平房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南智邱镇赵马村村东。法定代表人:曹跃彬,公司总经理。被告:周紫寅。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台峪乡平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周紫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平县台峪乡平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周紫寅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台峪乡平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