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行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冬玲与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洛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冬玲,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洛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行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玲,女,汉族,1946年12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玉。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崇,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再武,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副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社杰,洛阳市公安局派驻老城执法监督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李保兴,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继玮,洛阳市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蔚莉,洛阳市公安局民警。一般代理。上诉人陈冬玲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老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该案时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老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王 艺审判员 叶乃君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冀雅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