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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XX与陈家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家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陈家松。XX与陈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家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1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