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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与合肥合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合肥合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994号原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凌云路(乐清市摄氏龙电气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郑慧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林郭、周思豪,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合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88号顶峰公寓B栋1201室。法定代表人:葛冬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合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合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