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樊功来与罗献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功来,罗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樊功来,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执行人:罗献忠,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樊功来与被执行人罗献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献忠应赔偿36783.72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本院委托了当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