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刘希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刘希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8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8号。负责人王春江,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鹏飞。被告刘希洋,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被告刘希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