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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柴加海与张长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加海,张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87号申请执行人柴加海,男。被执行人张长喜,男,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柴加海申请张长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小字第4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长喜应支付申请人案款61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1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长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704执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李新民审判员 :刘宜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钰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