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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夏邑县银邦化纤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夏邑县银邦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沈桂玲,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夏邑县银邦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XX斌,系该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756号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没有登记房屋、土地、车辆,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6执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伟执行员 段俊良执行员 刘扩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 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