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37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3306-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党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占明,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苏军。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1月-2015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9626元及滞纳金2272元,共计1189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胡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剑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