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霏诉张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霏,张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329号原告杨霏,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文平,男,汉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霏与被告张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霏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杨霏负担。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朱安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