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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175号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王彬,经理。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XX祥,经理。被告徐伟。经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公司、被告徐伟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告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4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荣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