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麦啟照与黄叶洋、邓肖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啟照,黄叶洋,邓肖兴,陈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麦啟照,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叶洋,男,1964年7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肖兴,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丽英,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麦啟照与被执行人陈丽英、黄叶洋、邓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丽英应归还借款108647.44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叶洋、邓肖兴对陈丽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17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因被执行人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高志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乐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