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营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营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2民初3681号原告大石桥市营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铁西货场路。法定代表人何忠营,经理。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青石岭镇后嘴村。法定代表人杜洪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新,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石桥市营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何忠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班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原告为被告安装环保设备工程,被告尚欠设备及工程安装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能给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设备及安装费534,102.0元。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给付的金额含有盖州市正达耐火公司的欠款数额,无法确认两个公司之间的具体数额。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4年7月,原告为被告安装除尘设备,累计发生承揽费,人民币1,144,102.00元,被告已给付610,000.00元,并扣除盖州市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拖欠承揽费,人民币107,077.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27,025.00元,未能给付,虽经原告索要,但被告拖欠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除尘系统技术协议,工业品买卖合���,除尘系统安装劳务协议书,价格单,合同书,以及原告与被告的陈述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开庭相互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承揽的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约定给原告承揽费用,其长期拖欠,于法无据。盖州市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同为杜洪源,但均为各自的独立法人企业,原告将拖欠承揽费一并计入要求被告给付,确有不妥,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石桥市营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费,人民币427,025.00元(肆拾贰万柒仟零贰拾伍元);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雨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