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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靖淞(又名王昊)等诉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林,王靖淞,张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林,公民身份号码×××,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张福林,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靖淞,又名王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赵勋,公民身份号码×××,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梅,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尚贞,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桂林、王靖淞因与被上诉人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脑敏达来、代理审判员郝蓉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桂林的委托代理人张福林,上诉人王靖淞的委托代理人赵勋,被上诉人张玉梅及委托代理人尚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张桂林通过案外人韩梅向张玉梅借款60000元。2015年10月15、16日,张玉梅到张桂林家中索要借款未果时要求更换借据,当时张桂林不在家中,张桂林之子王昊替母亲重新打下借据一支,并将原条据收回。原条据与重新打下的借据均未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另查明,张桂林通过工商银行分别于2012年10月31日、2013年5月31日给张玉梅打款3000元、1000元。张桂林通过农村信用社分别于2014年6月6日、2015年2月5日给张玉梅之女牛翠霞打款两次各1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桂林向张玉梅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在张玉梅索要时张桂林应当及时偿还。张桂林辩称借款在2015年10月15日前已经还清并撤回原始借据,但是从庭审举证、质证,在2015年10月16日早上7时,张玉梅之女牛翠霞手机拍摄的借据原件可以证实当时借据还在张玉梅之女手中,张桂林辩称拍摄时间可以做技术处理,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张桂林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在张玉梅等人去张桂林家中更换借据时,其子王昊代替母亲重新打下借据后收回了原条据。王昊辩称当时收回的是借据复印件,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分清原件与复印件,并且从其在录像资料里打电话时所说“撤回旧条子”的通话,可以印证其收回旧条子、重新打下借据的事实。故对其答辩意见亦不予采信。王昊在录像资料里陈述其愿意代母偿还借款,但在庭审中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表示不愿意代替母亲偿还借款。该院以其最后陈述的意见为准。故对张玉梅要求张桂林还款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要求王昊还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桂林已经归还张玉梅6000元,应当予以核减。张桂林提供的其余打款凭证不能证明是打入张玉梅账户或张玉梅认可的账户,对其余付款是支付给张玉梅的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张玉梅借款54000元;二、驳回张玉梅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张桂林、王靖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之间的借款已经还清,上诉人王靖淞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借条,不产生法律效力,且上诉人王靖淞无权代替上诉人张桂林打借条。被上诉人所举的彩色手机照片、录音录像不能证明上诉人王靖淞收回了上诉人张桂林给被上诉人张玉梅打的原始条据。被上诉人张玉梅答辩称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和理由均不认可。理由如下:1、借条原件在诉讼案件中无法出示,并不意味着借贷关系的不存在,被上诉人张玉梅连自己的名字都书写不了,她之所以更换借条是因为听了派出所民警给她的建议;2、至于上诉方所提到被上诉人闯入上诉人家里寻死觅活纯属编造,特别是提到张玉梅胁迫王靖淞更不存在可能性,没有任何证据。3、关于在一审里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录音和视频资料显示王靖淞把原条撤走,代母亲签下新的条子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任何胁迫;在2015.10.16日早晨7点被上诉人的女儿牛翠霞,带着上诉人张桂林与2012.8.20日给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款原件前往上诉人家时,对借款原件进行了拍照,相片原件我们依然留存,实际上拍摄时间肉眼可以辨别,如果上诉人怀疑相片的真伪,那么一审的时候为什么不鉴定,而且对于一个目不识丁的张玉梅来说伪造不了这么高端的照片,在一审庭审中还有两位证人出庭,虽然他们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但是他们所说的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派出所给法院提供的视频资料在诸多细节上相互一致,可见证人证言真实可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以做出了一份正确的判决书。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靖淞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对于其代替母亲重新打欠条的行为具有认知能力,且根据被上诉人张玉梅一审提供的录音证据,上诉人王靖淞清楚的认识到自己之所以要重新打欠条是因为其母亲,即本案上诉人张桂林欠被上诉人张玉梅钱未偿还。上诉人王靖淞称其重新打欠条是因为受到了威胁,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上诉人张桂林、王靖淞称原来的借款已经还清,其在一审提供的证据为7支银行打款单,证明给被上诉人张玉梅转账还款14900元,当原审判决认定了6000元后,上诉人张桂林在二审又陈述现金还款54000元,其在一审、二审的陈述自相矛盾,本院不予认定,故本院对上诉人张桂林、王靖淞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张桂林、王靖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燕审 判 员 脑敏达来代理审判员 郝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达 尼 斯法条链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