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国庆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371号罪犯杨国庆,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商梁少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杨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2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杨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2日对杨国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杨国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4月至8月,杨国庆伙同他人7次持刀、弹弓等作案工具拦截货车等,抢走现金、手机等总计5000余元。2006年9月,杨国庆伙同他人三次抢夺他人挎包,包内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2900余元。罪犯杨国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6月和11月、2015年4月和10月、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于2016年4月交纳。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国庆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