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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李龙、苗巧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李龙,苗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理人滕铁骑,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龙,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被执行人苗巧玲,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龙、苗巧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到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给付申请人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92执恢3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永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