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督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省祁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衡阳星达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祁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衡阳星达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426民督347号申请人湖南省祁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在地祁东县玉和街道办事处莲花路。法定代表人刘启明,主任。被申请人衡阳星达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祁东县归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香月,董事长。申请人湖南省祁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衡阳星达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湖南省祁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29,78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衡阳星达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衡阳星达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湖南省祁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29,780,000元。本案申请费63,566元,由被申请人衡阳星达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育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钿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