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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宁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宁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5民初2372号原告南京宁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江浦县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曹希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春华,女,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建邺区。原告南京宁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毅刚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宁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丹丹,被告邓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宁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为南京市湖心花园住宅小区的业主,原告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标准为0.6元每平米每月,被告房屋面积为107.71平米,现被告拒绝交纳物业费用,故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欠缴的物业费4523.82元,公摊水电248元。二、被告支付未及时支付上述费用产生的违约金。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25元。被告邓春华辩称,欠交物业费金额是对的,被告承认的,但是被告这么多年的垃圾费一直没有退过,有三百多元,原告的服务不到位,导致被告家墙面的乳胶漆起鼓,外面的落水管只要下雨就像喷水管,楼下的邻居都来找被告,说被告家往下面流水,被告希望原告修好,被告愿意交。经本院审查,被告邓春华欠缴原告物业费用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4523.82元,公摊水电248元。原告南京宁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卫生,公共管网管理上有瑕疵属实,被告邓春华应按75%份额交物业费,公摊水电费不打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宁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3392.87元,公摊水电费248元,合计3640.87元。二、驳回南京宁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宁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邓春华负担20元(此款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宁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毅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