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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陈友波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31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陈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曦。被执行人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友波。被执行人陈友波,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陈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陈友波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6年1月26日,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80000元,执行费222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陈友波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明珠北路1号501房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屋的档案。但由于上述房屋正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理。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陈友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委托陈友波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至今还未收到回复。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1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