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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江林俊与李坤海、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林俊,李坤海,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98号原告江林俊,男,生于1985年10月24日,汉族。被告李坤海,男,生于1971年9月3日,汉族。被告唐燕,女,生于1972年5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林俊诉被告李坤海、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林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林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林俊撤回对被告李坤海、唐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江林俊负担。审 判 长  吴凌云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嘉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