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江林俊与李坤海、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林俊,李坤海,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98号原告江林俊,男,生于1985年10月24日,汉族。被告李坤海,男,生于1971年9月3日,汉族。被告唐燕,女,生于1972年5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林俊诉被告李坤海、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林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林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林俊撤回对被告李坤海、唐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江林俊负担。审 判 长 吴凌云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嘉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