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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小英与陈贤智、董小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英,陈贤智,董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英,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贤智,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董小清,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陈贤智、董小清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贤智、董小清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贤智、董小清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亚 虹审 判 员 李 敬 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美 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