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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讯立科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雨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X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深圳市X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建辉,总经理。被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添仁。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17日货款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USB3.0HUB模组。2015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送货,价值90000元,付款时间为交货之日起一周内。2015年7月31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未付货款额为75000元。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之日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履行向被告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履行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X电子有限公司2015年7月17日货款人民币7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6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晖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人民陪审员 黄  宝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