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7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734371492,住所地丰南区行政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徐春来,职务局长。2015年4月7日,本院收到唐山市丰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4)2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并未对当事人进行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占禄代理审判员 董宏远代理审判员 徐晓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