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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汪亚丽与王宇伟、何发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亚丽,王宇伟,何发贵,上饶兴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2民初1537号原告汪亚丽,女,汉族,1997年1月生,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夏家村汪家99号,身份证号330825199701182125。委托代理人叶阳,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宇伟。被告何发贵。被告上饶兴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荣汽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兴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银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龙游支公司)。负责人李晓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敦峰,阳光财保上饶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饶支公司)。负责人曹开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水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对原告汪亚丽诉被告王宇伟、何发贵、兴荣汽运公司、阳光财保龙游支公司、平安财保上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6)赣11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汪亚丽赔付超过交强险部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合计95,350.48元的30%即28,605.14元系书写错误。更正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汪亚丽赔付超过交强险部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合计111,350.488元的30%即33,405.14元。第五项被告王宇伟向原告汪亚丽赔付超过保险部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合计56,745.34元(95,350.48×70%-10,000)系书写错误。更正为:被告王宇伟向原告汪亚丽赔付超过保险部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合计67,945.34元(111,350.48×70%-10,000)。审 判 员 戴秋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逸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