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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东与枣庄市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庄市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大道****号联通BRT换乘中心西侧。法定代表人:董芹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兴合,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委托代理人:焦宏、刘松,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枣庄市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商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枣庄市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枣庄市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枣庄市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7元,由上诉人枣庄市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莹审 判 员  杨丽娜代理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文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