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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常熟市联益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新博家纺有限公司、张志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联益针纺印染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博家纺有限公司,张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联益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香桥村。法定代表人温学斌。委托代理人杨晓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建德市新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园区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吕小义。被执行人张志娟。常熟市联益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新博家纺有限公司、张志娟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5)熟海商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建德市新博家纺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联益针纺印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59397.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张志娟对被告建德市新博家纺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3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3994元由建德市新博家纺有限公司、张志娟负担。常熟市联益针纺印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中人民币13394元由本院退回,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人民币13394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022607.30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建德市新博家纺有限公司名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有机硅工业功能区的房屋(杭房权证建新字第号)已被其他法院多案查封,且有银行他项权登记,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直接送达参与分配函及相应材料一份。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022607.30元及利息等。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海商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