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878号原告张××,农民。被告王××,农民。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