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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兰明娥与陈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明娥,陈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2936号原告兰明娥,女,1964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向前,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310218818。被告陈贵林,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兰明娥诉被告陈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明娥以原被告双方对归还借款事宜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明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5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012.5元,由原告兰明娥负担。审 判 长  秦中良人民陪审员  孙泽高人民陪审员  张怀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朝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