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刘志华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华,男,住景县梁集乡南小庄村。被执行人杨洪新,男,住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质监站家属院。被执行人林树军,男,住景县庙镇押庄。申请执行人刘志华与被执行人杨洪新、林树军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208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