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建坤与顾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坤,顾一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2673号原告:黄建坤。委托代理人:马剑锋,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一飞。原告黄建坤诉被告顾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6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6年5月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付至款清);2.被告承担实现债权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建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一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5日,被告顾一飞向原告黄建坤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2015年11月1日,被告顾一飞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未约定借款期限。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合计本金8000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遂纠纷成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诉讼代理费用40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建坤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利息暂算至2016年5月1日为6000元,自2016年5月2日起仍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顾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建坤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被告顾一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思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旻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