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1655-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余姚市普乐富巷娱乐城合伙协议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余姚市普乐富巷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655-1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普乐富巷娱乐城(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富巷菜场*楼。负责人:张子俊。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普乐富巷娱乐城(普通合伙)著作权侵权纠纷十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1民初2884、2885、2887、2888、2890、2913、2914、2915、2917、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递交上诉状后,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1民初2884、2885、2887、2888、2890、2913、2914、2915、2917、29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